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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公安机关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组织领导

  市局专门成立由分管副局长任组长,指挥部、政治部,警务督察、治安、交警总队,消防局,法制办,文保、轨道、公交、化工、机场分局,水上公安局,上海港公安局,铁路公安局(处)等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的“防火墙”工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消防局),具体负责“防火墙”工程的组织协调、联络沟通、情况汇总和督察考核等工作。各公安分(县)局、市局有关单位和有关处(局)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班子,明确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确保“防火墙”工程有序推进。

  三、主要职责分工

  (一)指挥部。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公安派出所开展简易火灾事故原因调查工作的调查研究,争取早日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实施;协调相关部门将社区、农村消防监督工作纳入社区、农村警务机制建设的范畴,将消防监督工作触角向社区、农村有效延伸。

  (二)政治部。加强对公安派出所专(兼)职消防民警人员编制的调查研究,加强对民警消防业务培训的组织指导,将消防基础知识纳入民警入警和晋职晋级晋衔培训课程;将改善和加强消防工作切实纳入分(县)局年度消防工作的考核。

  (三)警务督察总队。会同消防局加强对市局有关单位、有关公安处(局)和各分(县)局消防监督工作的监督、检查。

  (四)治安总队。指导上海市保安培训机构将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等知识纳入培训内容;配合消防部门对非法储存、使用、销售民爆物品和烟花爆竹的违法活动开展查处;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通知消防部门开展安全检查的通知和情况反馈的程序、时限、要求等内容进行规范。

  (五)交警总队。加强对非法运输民爆物品和烟花爆竹的道路查控和道口堵截。

  (六)消防局。认真履行“防火墙”工程办公室职责,建立“防火墙”工程全方位、全过程的督导考评工作制度,制定“防火墙”工程考核标准,定期深入各消防支(大)队和公安派出所进行督导,对工作薄弱、进展缓慢的地区和单位派专人蹲点帮扶,做好对相关警种和各行业部门、社会单位的消防知识培训,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重点单位加强“四个能力”建设,做好“防火墙”工程的情况汇总,及时反映各单位工作动态,对各阶段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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