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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第七届全国农运会体育场馆建设区域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一)协议补偿

  1、对持有产权证砖混结构房屋的补偿:基准价750元/平方米×区位调节系数(1.08)=810元/平方米。

  2、对于确属原有老房,一、二层房屋面积未办理产权手续的砖混房屋,经组、村(居委会)、乡(办事处)、区认定后,按810元/平方米减去74元/平方米(办理规划证、房产证等费用)计算,应补金额为736元。

  3、对于确属老房一体建成的三层以上房屋,经组、村(居委会)、乡(办事处)、区认定后,按照建筑成本价给予补偿,不再享受其他任何补偿和补助。

  4、涉及村、组集体房产的补偿,根据实际状况,按照标准减去折旧进行补偿;租赁村组集体土地进行加工、养殖、休闲等的房屋设施,经组、村(居委会)、乡(办事处)、区认定后给予建筑成本价减去折旧进行补偿。

  5、对经认定确属老房的砖混结构房屋,门窗未装、水电未通的,按应补标准每平方米扣除20-30元后进行补偿。

  6、对于突击搭建的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二)评估补偿:

  在规定拆迁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根据被拆迁人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进行确定。

  五、拆迁安置

  (一)安置地点

  卧龙区被拆迁群众安置地点初定于健康路与北外环交叉口西北区域;宛城区被拆迁群众安置地点初定于新规划建设的农运会体育场馆西侧,钓鱼台南侧、健康路东侧。具体拆迁安置地点以规划选址意见为准。

  (二)安置原则

  对于该区域村(居)民的安置,每人按40平方米住宅进行安置,原则上每户只能享受一套安置用房。

  (三)安置房面积

  该区域安置房暂定为80-120平方米左右户型。具体面积以规划审批的图纸为准。

  (四)安置房调换方法

  被拆迁房屋有证建筑面积及经组、村(居委会)、乡(办事处)、区认定的一二层建筑面积,可在原地挑选一套安置房。若被拆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的,剩余有证合法建筑面积按宛政〔2009〕41号文件进行货币补偿;若安置房面积大于被拆房屋合法面积的,多出部分面积按市场价结算。

  (五)过渡期限

  该项目原地安置为期房,拆迁安置过渡期限为18个月。

  (六)临时过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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