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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移民安置新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质量及安全保证体系。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现行施工质量、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进行施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专业人员建立健全项目工程进度、技术质量和安全管理专职机构,负责工程建设全过程督查落实工作。

  第二十四条 移民新村建设工程施工过程质量验收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由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移民工程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质量(技术)负责人进行检查验收。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在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向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经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报请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县移民、建设等单位会同设计、监理、施工和移民迁安委员会等有关单位共同对工程进行检查验收。工程质量验收由县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现场监督。

  施工过程验收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屋面、建筑给水排水、建筑电气、智能建筑等主要分部工程。

  第二十五条 移民新村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形成书面验收记录或验收报告。并按相关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到县级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备案。

  第二十六条 移民新村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或交付使用。未经工程质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不得交付使用。

  移民新村房屋竣工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县移民、建设等单位,会同设计、监理、施工和移民迁安委员会等有关单位逐户对房屋进行统一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移民户。

第五章 移民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移民建房资金主要来源于移民个人房屋及附属物、零星树木、农副业补偿费、建房困难补助费和移民个人自筹资金。

  移民新村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基础设施补偿费、集体财产补偿费和基础设施规划费等。

  第二十八条 移民建房资金应在征得移民同意后,由移民户户主出具委托书,委托村移民迁安委员会负责建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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