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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修订)

  卧龙、宛城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向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月征收明细表,次年元月10日前报送年度报表。

  第七条 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必须使用“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纳入卧龙、宛城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财政专户管理。

  第八条 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监督与管理;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使用情况实施跟踪监督;市价格主管部门对征收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市审计部门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及清扫保洁工作考核奖惩制度,对严格执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各项征管制度、全面做好清扫保洁工作的单位,采用“以奖代补”的形式实施奖励。

  第十一条 对不按时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并处以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1至3倍罚款,但对单位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对个人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第十二条 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对征收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对违反规定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被征收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

  第十四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改变收费范围和标准的;(二)截留、挤占、挪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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