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基层国土所应加强动态巡查,充分发挥信息网络作用,努力推进执法关口前移。对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土地违法行为采取相应措施,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在发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及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同时向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书面告知。
(三)发改、规划、建设、工商、银监等部门在接到国土部门书面通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组织查处,在违法行为未得到处理前,要按照相关规定不予办理相关登记或许可。
(四)监察部门受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并退回案卷资料;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立案调查的案件,无特殊原因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结案。
(五)公安机关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应当依法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将不立案理由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退回相应案卷材料;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侦查的,要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移送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案卷时应当一并移送有关违法用地证明和鉴定结论。公安机关依法对相关部门的土地执法工作给与支持并提供保障,对妨碍、阻挠、围攻、殴打执法人员等恶劣行为,必须依法公正处理。
(六)供水、供电等部门,在接到相关部门告知违法用地及其违法建设应当停水、停电的书面通知书后,无特殊情况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相关程序停止对其供水、供电。
(七)林业部门加强对建设占用林地的监督和检查,在接到国土资源部门书面告知后,应对违法违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进行查处。
(八)农业部门加强对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的质量建设和管理,对违法用地复耕工作进行监督,并组织完成验收工作。
五、强化对土地管理共同责任的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执法监管领导小组提请党委、政府、监察部门或者任免机关依据《
公务员法》、《
行政监察法》、《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相关规定对涉及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