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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意见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意见
(绥政办发〔2009〕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为严格土地管理,明确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土地管理中的职责和分工,加大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预防和查处力度,建立完善的土地管理新机制,切实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按照国家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3号)等要求,现就全市实施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
  近年来,全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国家土地宏观调控政策,严把土地闸门,严格土地执法,国土资源管理和保护水平不断提高,国土资源调控保障能力不断增强。但是,土地违法违规现象仍然存在,违法违规占用农用地行为还比较突出,打击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力度不强,效果不明显,究其原因主要是土地违法违规用地问题牵涉复杂的经济和社会因素,单靠一个职能部门是无法完全解决的,必须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稳固的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更好地打击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确保土地管理法制化、规范化。
  二、明确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主体
  各县(市、区)、乡镇(办事处)政府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内土地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违法用地情况负总责。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法情况,开展土地动态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制止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受理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检举、控告,依法组织对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向同级党委、政府和监察部门报告情况,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落实土地执法共同责任追究制度。
  发改、监察、规划、建设、公安、农业、林业、电力、水务、工商、银监等部门依照职责共同做好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制止、查处、案件执行及有关人员责任追究工作。
  三、确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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