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1)全面落实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发生的进项税额,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降低设备投资和更新的税收负担。(2)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3)企业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4)对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以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十)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1)对国家重点扶持的符合《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并经有权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高新技术企业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或将进口的软件进行本地化改造后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属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4)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前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5)在2013年12月31日前,对经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南昌市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十一)扶持中小企业发展。(1)放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对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标准从100万元以上降低为50万元以上;从事货物销售的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标准从180万元以上降低为80万元以上。(2)认真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分别从工业6%和商业4%统一降低为3%,减轻中小企业税收负担。(3)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4)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以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减按20%的税率征收。(5)2010年12月31日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