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发展高效生态农业。(1)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初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初级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符合条件的粮油免征增值税。(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3)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内陆养殖。
(七)鼓励发展循环经济。(1)对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和对纳税人销售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以及再生水、翻新轮胎等自产货物以及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2)对销售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以及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等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3)对销售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以及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等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4)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5)对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八)促进低碳经济发展。(1)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3)全面落实成品油消费税政策。(4)2010年底前,对1.6升及以下小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按7.5%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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