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会组织鉴定时可以要求受种方、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必须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如不提供则承担相关不利后果。
第二十二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妥善保管鉴定材料,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保守有关秘密。
第二十三条 专家鉴定组组长由专家鉴定组成员推选产生,也可以由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争议所涉及的主要学科中资深的专家担任。
第二十四条 鉴定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核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陈述。
(三)专家鉴定组根据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提问。
(四)必要时,专家鉴定组可以对受种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
(五)当事人退场。
(六)专家鉴定组对送鉴材料、陈述、询问结果及现场医学检查结果进行分析、讨论。
(七)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应当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
(八)会议结束。
第二十五条 专家鉴定组可以根据需要,提请医学会邀请其他专家参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被邀请的专家可以提出技术意见、提供有关资料,但不参加鉴定结论的表决。被邀请的专家不得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可以要求中华医学会给予技术指导和支持。
第二十七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运用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鉴定。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作出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专家鉴定组成员应当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
鉴定结论应以下列三种形式表述:
(一)本例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程度分级为 级。
(二)不除外本例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程度分级为 级。
(三)本例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致受种者残疾的,损害程度分为一至十级,参照《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