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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负责组织鉴定的医学会因鉴定需要可以向医疗机构调取受种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等病历资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
  (一)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的;
  (二)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检察院委托的除外),或者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者判决的;
  (三)自接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申请之日起45日内,受种方、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的;
  (四)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
  (五)不缴纳鉴定费的;
  (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予受理鉴定的,医学会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对区县医学会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
  第十八条 申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由申请鉴定方预缴鉴定费。

第五章 鉴 定

  第十九条 负责组织鉴定的医学会应当根据受理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确定专家鉴定组的学科专业构成和人数。专家鉴定组人数为5人以上(含5人)单数。专家鉴定组成员由受种方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为保障鉴定会如期召开,随机抽取专家时可抽取适当数量的候补专家。受种方人员较多的,可以由受种方推选1~2名代表人参加随机抽取。推选不出的,由医学会负责抽取。
  第二十条 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受种者的亲属;
  (二)接种单位的工作人员;
  (三)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四)参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的人员;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认真审查送鉴材料,必要时可以听取受种方、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的陈述,对受种者进行医学检查。
  负责组织鉴定的医学会可以根据专家鉴定组的要求进行调查取证,进行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结束后,调查人员和调查对象应当在有关文书上签字。如调查对象拒绝签字的,应当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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