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健康状况能够胜任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
符合前款(一)、(四)项规定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
北京医学会原则上聘请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进入专家库;当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不能满足建立专家库的需要时,可以聘请本行政区域外的专家进入专家库。
第十二条 医药卫生机构或者医药卫生教学、科研机构、医药卫生专业学会应当按照医学会的要求,推荐专家库候选人;符合条件的个人经所在单位同意后也可以直接向北京医学会申请进入专家库。
北京医学会对专家库成员候选人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聘用,并颁发聘书。
第十三条 专家库成员聘用期为4年。在聘用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北京医学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的;
(二)变更工作单位或被解聘的;
(三)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受刑事处罚的;
(五)违反鉴定工作纪律,情节严重的;
(六)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聘用期满需继续聘用的,由北京医学会重新审核、聘用。
第四章 鉴定的申请和受理
第十四条 受种方、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有争议时,可以在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之日起60日内向接种单位所在地区、县医学会申请进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并提交进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所需的材料。
第十五条 有关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材料包括:
(一)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
(二)受种者健康状况、预防接种知情同意书以及医学建议等预防接种有关记录;
(三)与诊断治疗有关的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四)疫苗接收、购进记录和储存温度记录等;
(五)相关疫苗该批次检验合格或者抽样检验报告,进口疫苗还应当由批发企业提供进口药品通关文件;
(六)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受种方、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医学会的要求,分别提供由自己保存或者掌握的上述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