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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北京市和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成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负责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调查诊断专家组由流行病学、临床医学、药学等专家组成。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报告后,对需要进行调查诊断的,交由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调查诊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北京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进行调查诊断:
  (一)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的;
  (二)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
  (三)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第八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应当依据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技术规范,结合临床表现、医学检查结果和疫苗质量检验结果等,进行综合分析,作出调查诊断结论。
  死亡病例调查诊断需要尸检结果的,受种方拒绝或者不配合尸检,承担无法进行调查诊断的责任。
  在作出调查诊断后10日内, 调查诊断专家组将调查诊断结论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九条 调查诊断怀疑引起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疫苗有质量问题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相关疫苗质量进行检验,出具检验结果报告。

第三章 鉴定专家库的建立

  第十条 北京医学会负责组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专家库,为北京医学会和北京市各区、县医学会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提供专家。专家库由临床、流行病、医学检验、药学(疫苗相关)、法医等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并依据相关学科设置专业组。
  北京医学会可以根据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的实际情况,对专家库学科专业组进行适当增减,对专家库成员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医药卫生等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作为专家库候选人:
  (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二)受聘于医药卫生机构或者医药卫生教学、科研等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
  (三)流行病学专家应当有3年以上免疫预防相关工作经验,药学专家应当有3年以上疫苗相关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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