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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京卫疾控字〔2010〕65号)


各区县卫生局,北京医学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卫生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卫生部令(第60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市卫生局制定了《北京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的相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卫生局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办法》规定的各项要求,全面组织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明确职责,切实加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确保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顺利进行。

  二、明确职责,完善工作程序

  北京医学会要按照《办法》的要求,建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专家库;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成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区县医学会要参照《北京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实施细则(试行)》(附件1)和北京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流程图(附件2),制定本区县鉴定工作程序和制度。损害程度分级评定工作由北京医学会承担。

  三、加强培训,做好鉴定工作

  区县医学会要安排专人负责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相关业务工作。围绕《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实施细则(试行)》加强对从事鉴定组织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掌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的有关政策,熟悉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相关工作的培训,由北京医学会负责组织实施。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鉴定和处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部门和专业。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鉴定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和配合,确保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规范、科学,有序进行。

  附件1:北京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2:北京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流程图 (略)

  附件1:
北京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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