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全区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的通知
(宁人社办发〔2010〕41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全面了解掌握各地在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定机构”监管,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等工作中的政策执行情况和业务经办管理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经研究,定于2010年4月6日至9日对全区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一)各地贯彻落实《关于解决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宁政发〔2010〕10号)的政策执行情况和业务经办情况,重点了解农村户籍人员参保资格情况,在审核时是否严格按照统一的认定程序和办法严格把关,是否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
(二)检查在登记、审核、征缴、记录、账户管理、领取待遇资格审批、待遇计发等业务环节的经办上是否按照《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宁人社发〔2009〕30号)要求进行操作。
(三)各地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宁人社发〔2009〕306号)、《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管理办法》(宁人社发〔2009〕307号)情况,重点了解对“两定机构”监管和考核等情况,是否存在乱摊派、乱罚款等问题。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移交后各项工作开展情况,重点是对“两定机构”监管工作情况。
(五)社会保险基金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管理情况。
二、督查方法
听取汇报(市、县(区)集中进行汇报);每个市抽查2-3个县(区),实地查阅参保职工档案及相关证明材料;检查各业务环节的经办情况;查看养老保险业务软件信息资料;抽查医疗保险“两定机构”监管及考核情况。
三、人员组成
本次督查分两个督查组(名单附后)。
第一组督查固原市、中卫市及所属各市、县(区)。
第二组督查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及所属各市、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