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管理的通告
为认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全面贯彻落实市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按照省局对建筑业纳税人税收征管的工作要求,对南京市范围内的建筑业纳税人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自2010年1月1日起,本市的建筑业纳税人在本市范围承接的工程项目,流转税(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缴纳。凡不符合《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业纳税人税收管理意见的通知》(宁地税发[2009]156号)文件规定的,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将转为代开票纳税人,相关纳税人需开具建筑业发票的,应到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代开。请上述纳税人在接到税务机关通知后两日内,携带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发票领购簿》、建筑业发票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管理所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