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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印发河源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有条件的县区对优抚对象住院医药费采取定点医院“一站式”结算服务的形式。

  第十九条 优抚对象临时医疗补助程序:

  (一)申请优抚对象临时医疗补助金,由优抚对象本人或家庭成员持优抚对象户口簿、身份证、抚恤定补证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申请审批表,如实提供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书、有效医药开支发票、必要的病史材料等有关材料证件。(未经住院的医疗材料需原件,已经住院的医疗材料可用复印件)

  (二)乡镇政府(街道办)社会事务办公室调查核实清楚后,符合补助条件的,经乡镇政府(街道办)出具意见后,报县区民政局审批。不符合补助条件的,要做好解释工作。

  (三)县区民政局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补助条件的,报当地财政部门备案,由县区民政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专户支付。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县区民政局签署意见后,将补助申请审批表退回乡镇政府(街道办)社会事务办公室。

第五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县区民政、劳动保障、卫生、财政、审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管理并组织实施。

  (一)民政部门负责审核、认定优抚对象身份,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乡医疗保障范围,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拨付、发放优抚医疗补助资金;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医疗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年终汇总优抚医疗补助收支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

  (二)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保险,按照规定保障参保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向民政部门提供已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优抚对象有关情况。

  (三)卫生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对患危急重病的优抚对象,应实行先就医后结算等医前救助措施,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落实优惠减免措施,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向民政部门提供已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的优抚对象有关情况。

  (四)财政部门应当将优抚医疗补助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按规定划拨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根据开展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工作的需要,合理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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