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减免50%的项目:血常规检查费、尿常规检查费、粪便常规检查费、胸部普通透视费、常规心电图检查费(含单通道、常规导联)、B超常规检查费、急诊诊查费、院内会诊费。
(三)减免20%的项目:护理(特别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三级护理)费、普通病房床位费、急诊观察床位费。
第十七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优抚对象,不能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一)不到医疗补助定点医疗卫生机构首诊的;
(二)个人故意所导致的医疗费用,如自杀、自伤、酗酒等;
(三)属其他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事故导致伤病的医疗费用,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等;
(四)违法违规行为所导致的伤病医疗费用;
(五)未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的挂床住院、家庭病床;
(六)超过《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广东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等相关规定所发生的费用。
第四章 医疗补助程序
第十八条 优抚对象住院医疗补助程序:
(一)申请住院医疗补助的优抚对象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1、优抚对象户口簿、身份证、抚恤定补证、参保凭证(原件);
2、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有效医药开支发票、必要的病史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3、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补偿)凭证(原件),报销(补偿)凭证必须有报销(补偿)单位的印章并注明:符合保险规定报销(补偿)金额、已按规定报销(补偿)了的金额、按规定个人自付金额。
(二)申请、审批程序:
1、由优抚对象本人或家庭成员持有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填写优抚对象住院医疗补助申请审批表。
孤老优抚对象由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帮助申请住院医疗补助。
2、由县区民政部门核实确认优抚对象身份后,再会同劳动保障(卫生)、财政部门对有关材料进行联合审批签章,符合补助条件的,由县区财政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专户支付或财政将资金划拨到民政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专户支付。不符合补助条件的,联合签署意见后,由县区民政部门将补助申请审批表退回申请者,并做好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