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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印发河源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按照方便、快捷的原则,推行优抚对象医药费“一站式”结算服务,对优抚对象的住院优抚医疗补助,在其医疗终结时同步结算。

第二章 医疗补助资金的来源及管理

  第七条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来源为:

  (一)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

  (二)县(区)人民政府每年按当地优抚对象的抚恤定补标准人月14%的比例安排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
  (三)依法接受社会捐助的资金;
  (四)其他合法收入。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当年结余的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足支付由当地政府解决。

  第八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专户,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和发放等业务。该账户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截留、挤占。

第三章 医疗保障形式和标准

  第九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门诊医疗补助,门诊医疗补助标准参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2002〕54号文规定的标准执行。

  有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随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部分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残疾军人所在单位帮助解决。

  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其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经户口所在地民政、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所在地县(区)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支付。

  第十条 有工作单位的优抚对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除外)随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个人缴费部分确有困难的,由所在单位帮助解决。

  第十一条 城镇户籍无工作单位的优抚对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除外)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户籍的优抚对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除外)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其参保所需费用经县民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卫生、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所在县(区)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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