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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印发河源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印发河源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府〔2009〕1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河源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09年12月4日

河源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规定领取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是指具有河源市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红军失散人员、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在乡老复员军人、部分参战涉核退役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五老人员”(老保垒户、老交通员、老游击队员、老苏区干部、老党员)。

  第三条 各县(区)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优抚对象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优抚对象本人的住院医疗补助和临时医疗补助,保障优抚对象本人的医疗待遇高于当地群众的平均医疗水平。优抚对象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的支付以县区为主,市财政给予奖励,市财政按各县区上年度已筹集到位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金额的10%给予奖励,并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年终划拨到各县区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财政专户。

  第四条 各县区安排的优抚对象临时医疗补助资金不低于当年安排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不含上年度结余)的10%比例。临时医疗补助资金由各县区财政按季度从财政专户拨付到民政专户,年底未使用完的资金划回财政专户。

  第五条 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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