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人包括:境内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境外小额信贷组织或金融机构;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投资人。
第十条 境内自然人作为投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第十一条 境内企业法人作为投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五)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六)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七)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第十二条 境内其他社会组织作为投资人,应当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并具备投资主体资格和相应的资金实力。
第十三条 境外机构投资小额贷款公司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二)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四)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五)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六)注册地国家(地区)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七)该项投资符合注册地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要求;
(八)注册地国家(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九)该项投资符合我国关于外商投资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