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打印耗材再制造”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打印耗材再制造”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经信节(2009)782号)


各区县经委(商务委)、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9年2月25日国务院令第551号)规定,为发展循环经济,进一步做好资源再生利用和节能减排工作,促进本市“打印耗材再制造”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现就加强该行业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行行业登记备案制度。本市范围内生产激光打印机再制造鼓粉盒、喷墨打印机再制造喷墨盒等产品的企业(以下称再生耗材企业),应具备从业资质,包括资本来源、技术设备、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基础条件。再生耗材企业应进行行业备案,并定期接受审核。
  二、按照上海市地方标准进行生产。再生耗材企业的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必须符合本市再生耗材地方标准,同时纳入市节能减排循环经济体系。再生耗材企业应取得上海市打印耗材“RQ”(循环经济和产品质量)标志管理证书,合格产品出厂时须加贴“RQ”标志。
  三、加强对再生耗材企业的日常监管。再生耗材企业要强化内部管理,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开展诚信服务,同时自觉接受市质量检测机构和相关行业协会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对市场巡视和抽检中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对已取得打印耗材“RQ”标志管理证书的再生耗材企业,实行年度检验制度。
  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市经济信息化委授权上海市计算机行业协会承担本市“打印耗材再制造”行业的企业备案、资质审核、产品质量达标考核、市场监管、行业统计、“RQ”标志管理等工作。市计算机行业协会每年定期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报送企业资质审核、再生耗材的销售、市场抽检等情况,向市政府采购办推荐打印耗材企业名单。
  五、加强协调,齐抓共管。努力建立政府积极推进、企业作为主体、市场化有序运作的打印耗材回收和加工利用体系,进一步提高废弃打印耗材的回收利用水平。市、区县两级经济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做好“打印耗材再制造”行业的规划、指导和监管工作,并协调生产、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实现齐抓共管,力争在回收和标准化再制造方面取得新的进展。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