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环境监测工作的实施意见
(宁环发〔2010〕28号)
各市、县环保局:
开展环境监测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落实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重要任务,是环境保护履行环境监督职责的重要手段,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监测工作对于摸清环境质量现状,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满足广大群众的环境知情权,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为了加快推进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探索环境保护新道路,环保部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环境监测工作的意见》,《意见》明确了新时期环境监测工作的作用、要求、任务,为今后一段时间内的环境监测工作指明了方向。为促进我区新时期环境监测事业的发展,根据环保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环境监测工作的意见》,并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性。环境监测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职能,开展环境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环保部门评价环境质量状况,掌握污染物排放情况,分析污染物对生活环境、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实施环境监督管理,检验环保工作成效的重要基础。新时期党中央明确提出“加强环境监测,定期公布环境状况信息”,把环境监测和公布信息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来部署。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要求“全面反映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准确预警各类环境突发事件”,为我国今后一个时期环境监测工作指明方向,各级环保部门必须充分认识环境监测工作在新时期的重要性。
二、各级环保部门要坚持以探索环境保护新道路统领环境监测事业发展,使环境监测工作满足环境管理的需求,要把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作为根本任务,尽快实现环境监测从传统到现代、从粗放到精确、从地面到天地一体化、从分散到集成联动、从现状监测到预警的全面而深刻的历史性转变。
三、建立环境质量考核机制,提高环境监测的执法力。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环境质量变化,将环境质量作为环保目标和环境补偿机制考核的重要依据。自治区环保厅制定环境质量目标考核与环境补偿办法,对每年自治区政府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市县从自治区财政“以奖代补”资金中,扣除一定数额资金补给完成目标任务的市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