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人力资源保障
市环境应急有关部门及各地要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培养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对各地所属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队伍进行培训,形成由省、市、县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5.5 技术保障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环境应急数据库,建立健全各专业环境应急队伍,随时投入应急支援。
5.6 医疗保障
卫生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卫生保障动态数据库,制订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医疗卫生方案。
5.7 宣传、培训与演练
5.7.1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
5.7.2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监测、检验、处置等专门人才。
5.7.3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5.8 应急能力评价
建立应急能力评价体系和监督、检查考核机制,对各级环境事件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评估考核,保障环境事件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科学评估受灾范围,提出补偿措施,组织落实消除污染和生态恢复工作。
6.2 保险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对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
7 奖励与责任追究
7.1 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对下列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