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7 事件的通报
(1)接到突发环境事件通报的市、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视情况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2)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市、县政府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
(3)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指示,市联席会议及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地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军队、武警有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的情况。
4.5.8 信息发布
市联席会议负责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统一发布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6 应急终止
4.6.1 应急终止的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6.2 应急终止的程序
(1)市联席会议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市联席会议批准;
(2)市联席会议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并在媒体上发布;
(3)应急状态终止后,市联席会议应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有关指示,结合实际情况,继续组织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4.6.3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市联席会议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市联席会议负责编制较大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15天内,将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上报市政府、省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总结报告由市政府上报省政府。
(3)应急过程评价。由市联席会议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评价的基本依据:①环境应急过程记录;②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③市联席会议掌握的应急情况;④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⑤公众的反映等。得出的主要结论应涵盖以下内容:①环境事件等级;②环境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③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④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⑤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⑥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⑦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⑧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⑨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4)根据实践经验,市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5)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队伍建设,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状态。
5 应急保障
5.1 资金保障
市有关部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各级环境应急装备及能力建设方面的资金,纳入年度预算。
5.2 装备保障
各级应急相关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监测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环境污染。
5.3 通信保障
各级应急相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通信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应急联络畅通。市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确定一名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