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突发环境事件的气象资料收集、报告、处理、分析和预报等工作由气象部门负责。
3.2 预防工作
(1)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市环保局要掌握全市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数量及地区分布情况。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细化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加强环境应急科研工作。
(4)有毒有害化学品、危险品的贮存场所应建立环境气象观测站,其运行和资料采集等由气象主管机构统一管理。
3.3 预警及措施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预警分为四级(对应事件分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Ⅳ级)、黄色(Ⅲ级)、橙色(Ⅱ级)、红色(I级)。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进入预警状态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在新闻媒体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红色预警按《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险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3.4 预警支持系统
3.4.1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市环保局负责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事件预警系统、区域环境安全评价预警系统、辐射事件预警信息系统。环境安全预警系统要预留与其他政府部门相关业务系统的接口,以实现互联互通。
3.4.2 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突发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恢复周期检测反馈评估系统、辐射事件数据库系统、环境事件应急气象保障服务系统。建立环境应急数据共享机制,实现环境应急资料库与其他政府部门相关业务系统的信息资源共享。
3.4.3 建立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协调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并预留与市政府、省环保厅应急指挥信息系统的接口。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I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I级应急响应报国家环保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Ⅱ级应急响应报省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Ⅲ级应急响应由市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Ⅳ级应急响应由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
4.2 应急响应程序
4.2.1 I、Ⅱ级响应:特别重大、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市联席会议迅速向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启动应急预案,市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率相应应急工作组赶赴现场,在上级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及时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进展情况。
4.2.2 Ⅲ级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