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恢复工作
核电站事故后的恢复工作由省核管委组织各应急组、当地应急机构和地方政府实施,市各核应急专业小组配合省各核应急专业小组开展工作。
4.4 后续工作
4.4.1 市核管委在省核管委的指导下将应急的过程、措施、事故造成的危害、损失及事故的后果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4.4.2 市核管委配合省核管委做好以下工作:
(1)估计总的群体受照状况;
(2)评价所有的核应急日志、记录、书面信息等;
(3)评价引起应急状态的事故原因、事故发展过程和事故的后果;提出长期环境影响监测(包括人员)和评价的建议;
(4)审评应急过程中所采取的一切活动;
(5)修改应急计划。
5 信息发布
5.1核电站事故的信息发布按规定由省核管委组织实施;
6 应急能力的保持和保障
6.1 培训和演习
6.1.1 培训的对象
(1)市核管委委员及其常设机构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各级应急组织和机构的领导和成员:
(2)事故后果预测评价人员及辐射监测与分析人员;
(3)医疗救护与辐射卫生防护人员;
(4)应急公安、消防、交警和武警;
(5)应急通讯人员及气象、交通、后勤、供电保障人员;
(6)应急撤离与安置人员;
(7)应急公众宣传与信息人员;
(8)应急去污洗消人员;
(9)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与应急工作有关人员。
6.1.2 培训内容
6.1.2.1 核辐射防护基本知识;
6.1.2.2 核应急防护措施和干预原则及干预水平;
6.1.2.3 核应急计划和执行程序;
6.1.2.4 核应急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6.1.3 培训计划
6.1.3.1 所有从事核应急工作的人员在刚开始从事这项工作时进行一次培训,从事专项工作的同时进行一次专业培训;
6.1.3.2 以后每两年进行一次培训。
6.1.4 培训方法
6.1.4.1 课堂教学、必要的实际练习、实习和操练是培训的主要方法,培训要进行考核或考试:
6.1.4.2 散发和分送读物、看录象和光碟、组织专题报告和技术讲座、组织参观核设施等作为培训的辅助方法,视情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