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与编制、修改市核应急预案;
(2)明确本县(市、区)的核应急机构,建立相应的核应急专业队伍;
(3)发生核应急事故(事件)时配合省、市核应急专业小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定期组织本县(市、区)应急队伍演练,参加市核应急演习;
3 核电站应急响应等级及处置措施
3.1 应急状态与响应等级的区分
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广东省核电站事故应急状态分为以下四个级别: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场外应急。各状态对应的事故情形为:
应急待命--出现可能危及核电厂安全的工况或事件的状态,但估计有时间采取预防性措施防止更严重事故状态的出现。预期不会出现需要采取任何场外响应行动(如进行辐射监测)的放射性物质释放。
厂房应急--放射性物质的释放已经或者可能即将发生,辐射后果或可能的辐射后果仅限于厂房内部或核电厂局部区域。
场区应急--事故的辐射后果已经或者可能扩大到整个场区,但除在场区边界附近外,预期场外其它区域的照射水平不会达到干预水平的状态。
场外应急--事故的辐射后果已经或者预期可能超越场区边界,预期场区边界外的照射水平可能超过采取应急防护措施的通用干预水平。
3.2 应急响应行动
省核管委的应急响应行动启动后,市核管委进人汕尾市核应急指挥中心,接受省核管委的有关指示,向市应急委报告有关情况,市核管办全体工作人员到指挥中心。
市各核应急专业小组在应急响应行动启动后进人应急状态,在省各核应急专业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响应。
4 核电站事故应急终止和恢复工作
4.1 应急终止的条件
应急状态的终止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4.1.1 事故(事件)已得到控制,现场已经或即可恢复到安全状态。
4.1.2 放射性物质释放已经停止或者已经控制到低于可接受的水平。
4.1.3 已采取并将继续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消除污染,保证公众安全,事故可能引起的长期照射的后果降至最低水平。
4.2 应急终止
应急状态的终止在省核管委的统一协调下进行,市核管委在应急终止程序的实施过程中服从省核管委统一指挥,市各核应急专业小组配合省各核应急专业小组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