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核应急预案的通知
(汕府办[2009]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汕尾市核应急预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九年十二月七日
汕尾市核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目的
1.2 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处置原则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机构组成与职责
2.2 汕尾市核应急组织机构图
3 应急响应等级及处置措施
3.1 核电站事故应急响应等级与响应行动
4 应急终止和恢复工作
4.1 核电站事故应急终止和恢复工作
5 信息发布
6 应急能力的保持和保障
6.1 培训和演习
6.2 应急工作保障
1 总则
1.1 目的
为规范核电站和民用核设施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以下简称核应急),提高应对能力,有效防止和减少核事故的发生和危害,保护人体健康,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3)《中国人民解放军参加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救援条例》
(4)《
广东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
(5)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
(6)《广东省核应急预案》
(7)市政府《印发汕尾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汕府[2006]69号)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事故(事件)的应急工作:
1.3.1核电站事故
1.3.2其他民用核设施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