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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1)发生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后,有关单位应在1小时内将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及其处置的相关情况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政府应急办,市指挥部办公室核实后上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不得迟报、谎报、瞒和漏报。
  (2)对于敏感的涉外突发事件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涉外突发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报送分级标准限制,可特事特办。
  (3)市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汇总并上报涉外突发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上级指示传达给有关单位,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4)市指挥部办公室要按通报程序做好向外国驻华外交机构的有关情况通报工作。
  6.4 信息发布
  涉外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在市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由相关业务主管单位会同市委宣传部和市外事侨务局共同处理。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保障
  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通信管理部门做好应急状态下的通信保障工作。
  7.2 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处置涉外突发事件的需要,保障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
  7.3 物资保障
  7.3.1 有关单位和各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在救助装备、物资、交通工具、医药、安置场所等方面做必要的储备,确保及时提供充足的物资保障。
  7.3.2 我市在境外机构必须注意工作和生活场所的安全防范、水电设备、通信设备的安全维修保养,储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加强安保措施。
  7.4 组织保障
  7.4.1 加强涉外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有关单位、各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根据处置涉外突发事件的需要,为应急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配备。
  7.4.2 市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健全与公安、武警、交通、卫生等支援、救援队伍的应急联动机制,确保我市行政区域内涉外突发事件一旦发生,人员及时到位。
  7.5 培训与演练
  7.5.1 涉外人员要深入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职责任务。
  7.5.2 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紧急救援基本知识和技能,教育公民牢固树立忧患意识、危机意识和应变意识。对出境的我市公民、企业,市外事侨务局和有关派出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出境前后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强化安全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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