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事发地点、性质、规模和影响,将涉外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响应。
5.1 I级Ⅱ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涉外突发事件时,按《国家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进行处置,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组织启动I级应急响应。发生重大涉外突发事件时,按《广东省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进行处置,由省人民政府启动Ⅱ级响应。市指挥部在国家启动I级或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前,做好各项先期处置工作。
5.2 Ⅲ级响应
5.2.1 启动
(1)发生较大涉外突发事件,市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报请市人民政府启动Ⅲ级响应,请示的主要内容包括:事件概况、参与应急行动的市指挥部成员名单,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市指挥部启动后,全权负责涉外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2)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情报信息组、行动处置组、新闻宣传组、国际合作组、政策法规组、善后处置组等工作小组。
5.2.2 处置程序
(1)应急响应启动后,市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立即启动本单位相应预案,指定一位负责人负责,安排专人24小时值守,保持联络畅通。
(2)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各成员单位、有关驻外机构加强沟通、相互支持、积极配合、密切协作。
(3)市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各类涉外突发事件信息,向市指挥部报告,通报各有关单位。
(4)市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召集各成员单位召开会议。
(5)应急处置过程中,市指挥部办公室督促检查各项处置决策和应对措施的落实执行情况,确保各项处置决策和应对措施落实到位。重大事项,及时请示省外办或市委、市人民政府。
(6)市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的发展变化情况,视情况建议市有关单位按程序启动《汕尾市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等预案。
(7)应急处置完毕后,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市指挥部批准,发布终止Ⅲ级响应决定,并通知有关单位。
5.2.3 处置措施
5.2.3.1境外涉及我市突发事件。
(1)与我市驻外机构,外交部驻港、澳公署等有关单位保持联系,及时了解、掌握重大形势变化信息、事态走向、事件规模,提出分析、判断和政策、措施建议,并上报市委、市人民政府。
(2)迅速了解和掌握我市伤亡人员数量、姓名、籍贯、状况、家属联系方式、国内联系单位、财产损失等基本情况,协助或参与安置安抚、医疗急救、转移保护等工作,跟踪、续报有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