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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汕府办[2009]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汕尾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九年十二月七日

  汕尾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处置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确保涉外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保障我市在境外机构和人员、外国驻汕机构和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保持良好的对外开放环境。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国政府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双边、多边条约和公约,《国家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汕尾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重大的境外涉及我市和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涉外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涉及我国主权、领土、领海完整及对外方针、政策的重大问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本市涉及港澳台居民的突发事件,参照本预案执行。
  1.3.1 境外涉及我市重大突发事件
  境外发生的造成我市在境外机构和人员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严重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需要我市配合或采取应对措施的突发事件。
  1.3.2 市内涉外重大突发事件
  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造成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和人员,其他外国公民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安全和权益受到严重威胁,以及外国公民在汕进行较大规模的非法集合、犯罪等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突发事件。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力保安全;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预防为主、平战结合;依法办事、保守秘密。

2 分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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