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级公安机关应加强对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建立健全出租房屋暂住人口登记、治安检查等管理制度,督促出租房主与公安部门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明确承租人和出租人的治安责任,指导督促乡镇 (街道)、村 (社区),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出租房屋和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可以依法委托乡镇 (街道)与出租屋主签订出租房屋治安责任状、办理暂住登记等工作。
(三)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出租房屋中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的检查,指导流动人口现居住地村 (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相关计划生育工作。相关部门要将工作中所掌握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及时通知人口计生部门,建立日常信息通报制度。
(四)各级综治部门要加强对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件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将此项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各乡镇 (街道)、村 (社区)要在公安、计生、建设 (房管)等部门的指导、支持下,在综治部门的协调下,充分发挥流动人口专职管理员队伍工作力量,通过依法受理房屋出租登记备案、上门检查、集中清查、签订房屋出租治安与计划生育责任状、开展房屋中介服务等多种渠道,摸清出租房屋底数,全面采集、录入出租房屋、出租人、承租人信息,做好各项日常服务和管理工作。
(五)税务机关要加强和规范私人住房出租的税收工作,与相关部门紧密协作,逐步完善私人住房出租税收管理网络,保证税款依法征收到位,减少税款流失。积极探索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办法,根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委托符合条件的乡镇(街道)或负责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工作机构代征代收房屋出租税费。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查处利用出租房屋从事无照违法经营活动,查处、取缔非法房屋租赁中介机构。
(七)乡镇(街道)或者负责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的工作机构,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相关税收管理工作。对乡镇 (街道)或者负责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的工作机构代征的税收,由财政部门负责安排代征单位所需代征工作经费。对这部分代征税款,不另行安排代征手续费。
三、切实加强基层服务管理工作的保障
各地依法征收的房屋出租税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各级财政。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工作实际,切实落实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和管理工作经费,将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和管理办公经费、专职协管员聘用工资等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给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