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综治办、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自治区地税局、自治区工商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通知
(桂综办通[2010]32号)
各市综治办、公安局、财政局、建委(建设局、房产局)、人口计生委(局)、地税局、工商局: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出租房屋管理,提高社会管理水平,服务经济建设,根据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09]102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现就加强和规范出租房屋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区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人口流动规模持续扩大,每年流入我区和在区内流动、居住一个月以上的人口已经超过500万。流动人口在为经济发展、城市建设做出积极贡献的同时,也给社会管理带来了较大压力。出租房屋是流动人口的主要居住场所和落脚点,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对象。出租房屋管理是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是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重要手段。200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和最近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意见》》都明确指出,“要进一步加强以出租房屋为重点的流动人口落脚点管理”。各地要充分认识规范和强化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接照“以房管人”的工作思路,部门之间密切配合,在综治部门的组织协调下,健全管理机制,创新工作方法,以乡镇、街道和社区为依托,整合资源,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全面、准确、动态地调查掌握房屋出租情况,落实出租屋主的责任和义务,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服务。
二、落实房屋出租登记备案和日常管理责任
(一)各地房屋出租登记备案机构,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切实可行的登记备案操作办法,定期公布本地区办理房屋出租登记备案情况。要高度重视出租房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充分取得出租房主和流动人口的理解、支持、配合。依法对不进行房屋出租登记备案的责任人或单位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