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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境内新农保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的新农保基金。

  本办法所称新农保基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通过参加新农保的农民(以下简称参保农民)个人缴纳、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及其他方式筹集的,用于发放参保农民养老金待遇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新农保基金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确认、计量和披露。新农保基金独立于经办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条 新农保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会计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季度、月份的起讫日期亦采用公历日期。

  第五条 新农保基金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

  第六条 新农保基金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七条 新农保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新农保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新农保基金的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等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二)新农保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指标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三)新农保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八条 新农保基金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内部会计监督与控制以及相关会计基础工作等,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内部控制规范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

第二章 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第九条 经办机构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对新农保基金进行会计核算。

  在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经办机构可以根据核算和管理工作需要对明细科目的设置作必要的补充。

  第十条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顺序号  编 号     名 称

  一、资产类

  1    101      现 金

  2    102      财政专户存款

  3    103      收入户存款

  4    104      支出户存款

  5    111      暂付款

  6    121      债券投资

  二、负债类

  7    201      临时借款

  8    211      暂收款

  三、基金类

  9    301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四、收入类

  10   401      农民个人缴费收入

  11   402      集体补助收入

  12   403      政府补贴收入

  13   404      利息收入

  14   405      转移收入

  15   406      上级拨入收入

  16   407      下级上解收入

  17   408      其他收入

  五、支出类

  18   501      基础养老金支出

  19   502      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出

  20   503      转移支出

  21   504      拨付下级支出

  22   505      上解上级支出

  23   506      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101 现 金

  一、本科目核算新农保基金的库存现金。

  二、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收支现金,条件具备地区,不得收付现金。

  三、现金的核算内容如下:

  (一)收到现金形式的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相关收入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借记“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从银行提取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支出现金,借记“基础养老金支出”、“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进行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新农保基金的库存现金。

  102 财政专户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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