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监控运营费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补助标准、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按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由各地企业按照当年省环保厅、省财政厅联合发布的环保项目申报指南要求提出项目申请,由当地财政、环保部门或企业省级主管部门初审后,向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厅申报。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专家评审,必要时可组织实地考察和项目答辩,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补助项目及金额并下达资金文件。具体程序为:
(一)项目初审。省环保厅对项目申报条件、材料完整性等方面进行审查。
(二)专家审查。对初审合格的项目,由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评审。立项评审包括专业技术审查和财务预算审查。对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补助资金项目可进行必要的实地考察和项目答辩。其它项目在专家审查的基础上,也可进行项目答辩或和实地考察。
(三)项目审定。专家组综合对评审项目给予评分排序,并提出明确的评审意见和建议。省环保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项目预算安排建议,报省财政厅审核下达。
第十五条 按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按照各地上年度上缴排污费金额、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环境质量状况、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环保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以及各地切块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将专项资金下达到各地并明确使用范围。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厅将根据每年环保重点不同适当调整分配因素所占权重比例。
第十六条 资金拨付
对于项目法安排的资金,省财政厅根据下达的资金文件,对中央在湘、省属单位采取直接拨款的方式,对其他单位采取将资金拨付到当地财政部门,再通过当地财政部门直拨至项目承担单位(农村环保专项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对于因素法安排的资金,省财政厅根据下达的资金文件,将切块资金下达各地财政部门,由各地财政部门会同环保部门确定补助项目及金额后再将专项资金直拨至项目承担单位。
第五章 实施与监管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含地方对切块资金二次安排后的项目承担单位)对资金筹措和管理、施工建设、技术方案、设备采购以及建成后的设施运行全过程负责。要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法人责任制、合同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应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各地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审定后组织实施。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概况、实施条件、资金筹措、建设开完工时间、组织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