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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政策。点源污染防治项目前期工作基础较好,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术方案,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还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获得批准,具备开工条件或正在建设,项目资金到位后必须在2年内完成;区域流域污染防治项目已完成项目规划,具备实施条件或正在实施,所补助的项目资金到位后实施期一般不超过2年。

  第九条 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每年初确定当年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及方向,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并在全省范围内发布,组织项目申报工作。

  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每年初根据当年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和原则、年度支持重点和预算,提出当年环保专项资金按照项目法及因素法方式分配资金的方案。

  第十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项目企业按项目申报指南和规定程序申报。中央在湘和省直属单位可直接向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申报;其他单位按属地原则上报,由当地环保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对项目组织初审并联合行文推荐上报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须提供以下有效材料:

  (一)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该表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填写,并加盖公章。

  (二)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术方案。

  申报项目总投资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项目承担单位需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200万元以下的项目,需提供项目技术方案。

  (四)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还需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文件。

  (五)区域污染防治项目还需提供区域污染防治规划。

  (六)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签证利息单等材料。

  第十二条 各地环保、财政部门应对申报项目的实施基础、开工条件、建设方案、工艺流程、环境效益等进行充分论证和审查,择优上报,并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十三条 环保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及因素法下达两种方式,其中,项目法方式通过拨款补助及贷款贴息方式下达;因素法通过系数、因素测算下达,并明确资金用途(具体分配方式另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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