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建[2010]11号)
各市州、省直管县财政局、环保局:
现将《湖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一月十九日
湖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规范环境保护项目管理,促进污染治理,提高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以下简称《条例》),财政部、环保部《
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省级环保部门依法直接征收及市、州、县按规定比例上解的排污费;
(二)省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类环保专项资金;
(三)中央因素法切块下达我省的环保专项资金;
(四)其他环保专项资金。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对项目资金进行分配、监督和管理,各级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环保项目进行审查、监督和管理。
本办法中所称“各地”、“地方”、“当地”、“项目所在地”、“所在地”指各市(州)、直管县(市)。
第四条 环保专项资金按照合理分配、优化结构、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分配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作为政府引导性资金,通过财政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引导企业、金融机构、社会资金等渠道资金的投入。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六条 环保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列入省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的重点项目和重大科研项目、重大环境管理能力建设项目。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范围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