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时序进度拨付保障资金。各市、县(市、区)要加强保障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及时足额拨付资金,确保学校用款需要。开学初前拨付的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应不低于本学期资金总量的50%,确保学校正常运转。
(二)规范资金拨付流程。严格按照《福建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库[2006]19号)文件规定,中小学校经费拨付由县级教育部门按预算进度汇总审核学校支付需求,及时向县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支付申请。县级财政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对教育部门的支付申请进行审核确认,并按照资金的来源级次和支出类型,通过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
(三)加大农村中小学经费的国库集中支付力度。对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以及符合直接支付条件的公用经费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支付到收款单位或供应商;无法直接支付的公用经费资金和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将资金支付到学校设立的银行账户。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县(市、区),农村中小学必须在银行设立学校“零余额账户”。学校“零余额账户”发生保障资金支出后,按资金来源渠道级次分别与省级或县级特设专户进行资金清算。
六、建立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监督反馈机制
设区市财政、教育部门应加强保障机制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从2010年开始,各地保障政策执行情况实行下管一级。各县(市、区)教育、财政部门在自查的基础上,由各设区市财政局、教育局共同配合,会同纪检、审计、物价等相关部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义务教育保障机制落实情况专项检查活动。检查内容包括财务管理体制、预算隶属关系、资金的落实、分配、拨付、管理、使用等相关情况,并形成书面检查汇报报告,由各设区市财政、教育部门于下一年度底前,分别上报省财政厅和教育厅。省里将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地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七、开展保障机制实施情况的绩效评价,进一步完善奖惩机制
保障机制资金量大,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注重绩效管理。我省将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开展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绩效评价工作,健全完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工作机制,对保障机制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各级应把绩效理念贯穿于经费管理的全过程,资金分配使用要向义务教育薄弱环节倾斜,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加大奖惩力度,健全完善奖惩机制。省里将对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落实足额到位、资金管理规范、绩效突出的地方,加大奖补资金安排力度,并予以通报表彰。对于不按规定落实资金、管理责任不力的地方,要扣减相应资金,情节严重的要扣减其他相关专项资金,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对违反财政资金拨付和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要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