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商务厅关于做好中秋国庆市场供应流通安全和扩大消费工作的通知

宁夏商务厅关于做好中秋国庆市场供应流通安全和扩大消费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做好国庆中秋市场供应、流通安全和扩大消费工作的通知》(商市运电【2009】2216号)精神,切实做好2009年中秋国庆全区节日市场供应、流通安全工作,进一步繁荣城乡市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今年“十一”、中秋假期正值国庆60周年,又是首次国庆、中秋双节重合形成的8天长假,保障节日市场供应、维护流通安全和扩大消费的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同时,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仍在持续,甲型H1N1流感病例增加,猪肉、鸡蛋等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较快等,对节日市场的影响不容忽视。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各项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特别是要组织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做好节日市场的调研和监督检查工作,形成合力,确保当地市场供应安全有序。
  二、精心组织货源,积极扩大消费
  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抓住国庆、中秋节日市场的旺销时机,积极协助流通企业组织货源,特别是要保障生活必需品供需平稳,指导流通企业根据当地消费品市场特点和变化,扩大适销对路商品的采购,丰富节日市场供应。五市商务局要认真核实地方储备和“应急商品数据库”重点联系企业的相关商品的生产、销售、库存情况,确保紧急情况下调得动、用得上。当出现商品价格大幅波动等异常情况,要迅速采取措施并及时上报商务厅。
  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商务厅有关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安排部署,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促销活动,不断深化工商、农商、银商和零售供货商之间的协作,创新促销方式,挖掘消费潜力;联合文化、体育、旅游等部门,拓展消费空间,培育消费热点;进一步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加强促销活动宣传,提振消费信心。
  三、做好监督检查,确保流通安全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切实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要按照《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促销扩大消费的通知》(商建字【2008】131号)的规定和要求,规范各类商业促销活动,加强安全管理,严防踩踏等恶性事故发生。要在节前组织对商场、超市、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宾馆、饭店、生猪屠宰企业等生产经营场所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家电下乡”商品质量,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要配合工商、物价、质检等部门,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