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核算,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并按照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以备检查。对省文改办和省财政厅及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应主动配合并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在每年年底前向所在地市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由各设区市主管部门和财政局汇总上报省文改办和省财政厅。省直单位根据单位隶属关系和项目类别向省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由主管部门汇总报送省文改办和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 省文改办、省财政厅和相关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验收,组织专家或中介机构,定期不定期地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了解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项目实施效果,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需报经省文改办和省财政厅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上报省文改办和省财政厅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省财政厅,作为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除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外,取消今后五年内享受专项资金资助的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规对有关违法行为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的;
  (三)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不按规定上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
  (五)有偷、漏税行为被查处的;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文改办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选择部分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