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项目,如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中心、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市场化项目等;
(四)省级重点国有文化单位转企改制注册资本金、资产评估、财务审计、法律咨询等相关支出;
(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项目;
(六)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文化产业项目。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两年的;
(三)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四)应由政府其他资金支持的。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项目补贴、奖励、股权投资等方式。
(一)贷款贴息。主要用于能够形成较大产业规模,有经济效益的文化产业项目的银行贷款的利息补贴。对申请银行贷款贴息的项目,根据项目水平和贷款规模确定相应的贷款贴息额度。
(二)项目补贴。对申请专项资金补贴的项目,根据其重要性和影响力确定补贴额度。
(三)奖励。主要用于对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的文化产业项目进行奖励。
(四)股权投资。主要用于政府鼓励优先发展的成长性良好,示范效应明显的文化产业项目。
(五)其他支出。主要用于文化体制改革、发展文化产业等方向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管理、申请和审批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文改办)管理。
省文改办主要职责:根据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编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编制年度资助指南,受理资助申请,组织对资助申请单位的考察、专家评审;会同省财政厅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负责建立资助企业和资助项目的档案并进行管理;负责组织项目的验收;向省财政厅提供专项资金年度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会同省文改办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办理资助资金拨款;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申报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