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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4月20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20日)废止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财教〔2009〕95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的意见》(闽委办发[2009]3号)文件精神,我厅制定了《福建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福建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福建文化强省建设,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两个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08]188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的意见》(闽委办发[2009]3号)文件精神,设立福建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每年由省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公正、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持对象、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文化改革与发展,支持对象是政府鼓励投资的文化产业项目,即: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能够明显提升福建文化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文化产业项目,能够引导社会资本进入的文化产业项目和领域。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文化产业精品工程、国产动漫产业工程、影视基地建设工程、广告创意基地建设工程、茶文化产业工程;
  (二)重点文化产业网站建设和重大文化产业活动,如文博会、艺博会、茶博会、图书交易会等,以及编制文化产业规划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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