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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商务厅关于改进家电下乡补贴审核发放程序的通知

  注:各家电下乡指定店可以自行复制此空白表使用

  附件二:
宁夏自治区家电下乡销售企业(网点)代理
审核并垫付补贴资金协议书(参考样本)

  甲方(市、县、区财政部门):
  乙方(市、县、区县商务部门):
  丙方(销售企业或销售网点):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印发的《关于改进家电下乡补贴审核发放程序的通知》(宁财建发[2009] 号)规定,甲、乙、丙三方就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下乡产品后,申报、领取财政补贴有关事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适用范围
  甲方授权丙方代理审核、录入补贴相关信息并垫付补贴资金(以下简称“代理审核并垫付补贴资金”),丙方与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工作部门(以下同)进行代理审核资料的移交和相关资金的清算。
  二、甲、乙方义务
  1、保守丙方家电下乡销售情况等商业秘密;
  2、与有关部门及时联系,解决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的故障;
  3、丙方提交补贴代理审核资料后,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工作部门须在X日内予以审核确认。审核无误的,应在《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上确认签字后,按照《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将丙方垫付的补贴资金拨付至丙方账户。
  4、乙方负责协调经贸、工商、税务、质监等有关部门打击非法销售行为,维护家电下乡市场秩序。
  三、甲、乙方权利
  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工作部门对丙方补贴代理审核资料进行审查,发现不符合补贴政策的,有权拒绝支付丙方垫付的补贴资金。
  四、丙方义务
  1、向购买人做好解释和宣传工作,并加强员工培训;
  2、在购买人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并填写补贴资金申报表后3日内,将购买人的相关信息资料及其所购买的家电下乡产品及补贴信息准确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并不得非法泄露购买人的相关个人信息资料;
  3、丙方在核实购买人的购买行为符合补贴条件后,按照发票金额(发票金额不高于政府规定中标商品最高零售限价)及自治区规定的补贴比例(标准)先行足额向购买人垫付补贴资金;
  4、丙方应在购买人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并填写补贴资金申领委托书后X日内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工作部门提交以下代理审核资料: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原件、购买人户口簿(户主页及本人页)复印件、购买人身份证复印件、购买产品发票复印件(加注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宁夏自治区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领委托书》和《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包括电子文档),户口簿无法证明农户身份的还需提供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农户身份证明原件。相关资料按分产品类型、按台(件)补贴产品装订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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