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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商务厅关于改进家电下乡补贴审核发放程序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商务厅关于改进家电下乡补贴审核发放程序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商务局(经贸局):
  为切实把家电下乡这项惠农政策落实好,更加方便广大农民消费者申领家电下乡补贴资金,进一步解决申领程序繁琐的问题,结合自治区实际并借鉴其他省区的成功经验,决定自即日起在全自治区范围内实行“销售网点代办申领并垫付补贴资金”的补贴程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具有宁夏自治区农业户籍的农民,包括其居住地在农村或农垦农场,但户口、身份证住址为某乡某村或某农场某队非农业户口人员(以下称农民),在自治区内任何一家“家电下乡指定店”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由销售网点代办补贴资金申领手续并直接将财政补贴资金先行垫付给农民购买人。
  1、农民须到悬挂“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牌的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并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原件。符合补贴条件的购买人在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后,经销售网点审核确定,即可与销售网点签订《宁夏自治区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领委托书》,并当场领取由销售网点垫付的补贴资金。
  2、销售网点须当场审核农民身份相关证件,销售家电下乡产品后,当场为购买人开具发票,将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审核后要将农民相关证件当场退还农民。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当场告知农民并做好解释说明。符合补贴条件的,直接将补贴资金垫付给购买人,并负责将产品标识卡原件、购买人签署的《宁夏自治区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领委托书》以及发票、身份证、户口本等证件复印整理,即时汇总填写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结算表格,到销售网点所在地市县(区)财政局或乡镇财政所办理结算手续。
  3、市县(区)财政局或乡镇财政所收到销售网点结算材料后,应当场审核购买人相关证件及购买资料,对农民身份进行核实,对销售网点垫付情况进行审核,在此基础上进行补贴资金结算。产品标识卡原件及相关复印件留存备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市县(区)财政局或乡镇财政所不得结算,由此发生的损失由销售网点自行承担。符合条件的结算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局或乡镇财政所通知指定的金融机构将资金拨付到销售网点的账户。市县(区)财政局或乡镇财政所随后应在计算机“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上办理补贴信息审核确认。
  4、市县(区)财政局或乡镇财政所受理申报补贴资金清算的对象,在全自治区范围内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5、销售网点销售的家电下乡产品,其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产品中标价格,但可以随成本下降及供求因素按低于中标价格销售。按实际销售价格给购买人开具发票并计算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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