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考核采用打分排名的办法(详见附件),满分100分。
第七条 考核加分项目为每百户农户家电下乡产品购买量、补贴资金兑付率和家电下乡政策执行情况。
每百户农户家电下乡产品购买量得分依据全区排名情况确定,分值分别为0-20分。前一年度农民人均收入水平全区排名后5名的市、县,额外加2分;前一年度农村家庭主要家电品种(彩电、冰箱、空调、洗衣机)合计保有量全区排名前5名的市、县,额外加1分。
补贴资金兑付率得分依据全区排名情况确定,分值分别为0-20分。
家电下乡政策执行情况得分由家电下乡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各市、县政策实际执行情况给出,分值为0-20分。具体评分办法:
1、设立专门办事机构开展家电下乡工作得2分。
2、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挂帅开展家电下乡工作得3分。
3、市、县级财政及时落实资金保障家电下乡工作顺利开展得3分。
4、组织开展家电下乡宣传及培训工作,视工作效果得3分。
5、加强销售网点管理,视工作效果得3分。
6、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市场秩序,视工作效果得3分。
7、创新工作机制,开展有利家电下乡工作的各项活动,视工作效果得3分。
上述3项得分分别乘以该考核项目权重后汇总得出各市、县考核得分额。
第八条 考核减分项目为家电下乡工作投诉量。每发生一起投诉则相应扣减0.2分,汇总得出各市、县考核扣分额。
第九条 各市、县考核得分额减去扣分额后,换算为百分制得出各市、县家电下乡工作考核总得分。具体计分办法为:
X市(县)考核总得分=[政策执行情况得分×0.2+(21-每百户农户家电下乡产品购买量全区排名+额外加分)×0.3+(21-补贴资金兑付率全区排名)×0.5-家电下乡工作投诉量×0.2]×100/20
第十条 自治区家电下乡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考核得分情况,确定各市、县考核总排名,并依据排名情况确定“家电下乡工作先进市(县)”。
第十一条 各市、县评选并推荐家电下乡工作先进个人。先进个人评选范围为各级政府部门负责家电下乡工作的相关人员,应重点向县乡基层工作者倾斜,评选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