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院校要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于2010年1月31日前向我厅和省高招办备案。
四、考试
(一)专业考试
艺术类专业考试分为省级专业统考和校考两种形式。
1、省级统考
(1)2010年我省艺术类省级专业统考分为音乐类、美术类、舞蹈类、播音主持类、编导类、影视表演类、时装表演类、摄影类、书法类、艺术教育类、音乐学(南音方向)类等11个相关的专业类别安排考试(见附件2)
(2)所有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均须选择相应的专业类别参加省级专业统考。省级专业统考合格的考生,方可参加院校组织的专业校考。
(3)省级专业统考各类别考试的科目及要求见附件1。
(4)参加省级专业统考的考生,须持本人《艺术类专业准考证》和二代居民身份证,按时到省级专业统考考点报名,办理参加省级专业统考相关手续,缴交专业考试费,并按考点安排的时间、场地及其他要求参加专业考试。
(5)考生须于2010年1月5日前(正常上班时间)到本人高考报名确认点所在县(市、区)高招办签领本人《艺术类专业准考证》(由设区市高招办负责打印,并在背面加盖设区市高招办红色公章后装入带挂带的塑料套内)。签领时,考生还必须在本人《艺术类专业准考证》正面考生签名栏处签上自己的姓名(注意字体大小应符合正常书写,防止字迹潦草或太小)。
(6)省属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和非省属的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及所有高校的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招生均应直接使用省级专业统考成绩,学校不再组织校考;非省属高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可直接使用省级专业统考成绩,有特殊要求的应在省级专业统考合格考生范围内组织校考。
(7)省外院校(不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艺术类本科专业如确需在福建省设点组织校考的,须于2010年1月31日前向福建省高招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备案后才能够在我省设立的考点组织校考。我省确定福建师范大学为省外院校在我省校考的考点。凡在我省设点校考的院校,均须与考点高校签订协议书,商定具体考试时间等有关考试事项。
(8)省级专业统考的各类别成绩总分满分均为300分。省级专业统考合格线待考试结束后由省高招办另行公布。省级专业统考合格线只作为考生参加当年校考的资格线。
2、校考
(1)校考的时间、地点、考试科目均由招生院校按教育部有关要求自行确定,并在招生简章中向社会公布。
(2)参加校考的考生,须持本人《艺术类专业准考证》和二代居民身份证及《2010年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合格证书》(以下简称《省级统考合格证书》)按时到校考考点报名并参加考试。未持有本人《省级统考合格证书》者,学校不得让其参加校考;擅自违规参考者,省高招办不得承认其校考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