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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总工会等关于举办2010年福建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的通知


  (3)获得全省大赛三等奖(相关专业),享受文考成绩加5分的照顾;对于报考艺术设计传媒类、制造类、电子信息类、土建类等4个类别专业的,加分后文考成绩达到专业技能水平测试线,可免于参加专业技能水平测试,成绩按满分100分计入总分。

  4、对获得全省大赛个人竞赛项目第1名的教师选手,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授予“福建省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符合条件的可按程序向省总工会申报“福建省五一劳动奖章”;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可按程序向团省委申报相关荣誉称号。

  5、对获得全省大赛个人竞赛项目第2-5名、团体竞赛项目一等奖的教师选手,可按程序申报“福建省技术能手”荣誉称号;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可按程序向团省委申报相关荣誉称号。

  (二)指导教师奖

  对获得本次全省大赛一等奖选手的指导教师(每个项目只能指定1名指导教师),授予指导教师奖,颁发获奖证书。

  (三)团体优胜奖

  按竞赛项目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获奖人数分别记7、5、3、1分(团体竞赛项目分别记9、7、5、2分)加权累计各参赛代表队团体总分,再按参赛代表队的10%、20%、30%分别设置中职、高职团体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颁发相应的奖牌。

  (四)优秀组织奖

  根据各设区市、省属中职学校代表队、省属技工学校代表队和各高职院校组织选拔赛及参加本次全省大赛的组队、团体成绩等情况,评选优秀组织奖,颁发相应的奖牌。

  (五)贡献奖

  对在本次全省大赛中做出积极贡献的单位、行业协会、企业授予贡献奖,颁发奖牌。

  (六)优秀工作者

  对在全省大赛组织、实施过程中表现突出的个人(领队、评委、工作人员等)授予本次大赛优秀工作者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根据全省大赛的结果,结合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项目,将选拔部分的优秀选手,代表我省参加2010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

  六、大赛经费

  全省大赛期间统一安排食宿,食宿费、往返交通费和选手意外伤害保险由各代表队负责。全省大赛其他所需经费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主办单位统筹解决,争取有关单位、企业给予支持。

  七、其他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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