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办理完毕的批文由行政许可窗口统一发送,各业务处室不得将办结的批文直接交付申请人或个人。
第十四条 通过行政许可窗口进行行政许可的相关处室要根据自身的职能,划分职责权限,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强化内部管理,支持配合行政许可窗口的工作,同时要配备一名工作人员与行政许可窗口随时联络。
第十五条 本厅水政水资源处、监察室通过电子政务信息系统和窗口办公自动化系统对行政许可窗口受理情况和工作状况进行跟踪监督,随时了解和抽查服务情况。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5:
湖南省水行政许可省管范围及权限规定
第1项--水工程防洪规划审批
1、在洞庭湖、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和汨罗江、新墙河及其它跨市(州)行政区域的重要河段建设的水工程。
2、总装机容量0.5(含)---25(不含)万千瓦的水电站工程。
第2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1、日取地表水8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5000立方米以上的非农业灌溉项目;
2、跨市(州)行政区域或在省、市(州)行政区域边界河流取水的项目;
3、跨湘江、资江、沅江、澧水流域及其主要支流取水的项目;
4、总装机容量25000千瓦以上的水力发电站;
5、最大取水量每秒10立方米以上的农业灌溉工程;
6、最大取水量每日5000立方米以上的矿井或者其他地下工程。
第3项--取水许可
1、日取地表水8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5000立方米以上的项目;
2、跨市(州)行政区域边界河流取水的项目;
3、跨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四水流域及其主要支流取水的项目;
4、总装机容量25000千瓦以上的水力发电站。
第4项--入河湖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核
在洞庭湖、大型水库和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及其他跨市(州)行政区域的重要河段的水域(含渠道、水库)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
第5项--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核
依法应由省批准立项的水利水电建设项目。
第6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格认定
在湖南省境内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单位的资质认定。
是否有需要水利部认定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的认定。
第7项--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备案类)
湖南省境内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已建成的水库大坝的注册登记(备案)。
第8项--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1、水利部委托审批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和利用外资建设的水利水电工程。
2、省辖范围内跨市(州)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
3、省辖范围内使用中央、省级政府投资或投资补助的中型、小型水利工程。
4、其他由省级部门负责审查、批准初步设计的水利水电工程。
第9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设施竣工验收
省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以及占地面积不足50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50万立方米的中央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
第10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1、在洞庭湖和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以及其它跨市(州)行政区域的重要河段兴建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航道的工程和拦河、跨河、穿河、临河的闸坝、桥梁、码头、道路、渡口、取水口、排污口等设施及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简称建设项目);
2、跨市(州) 行政区域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
3、在长江湖南段兴建的符合水利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规定的由省审批的建设项目;
4、在洞庭湖、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需在大堤及主要间堤上开口的建设项目。
第11项--河道围垦审核
确需围垦河道的。
第12项--大堤或主要间堤上开口许可
在洞庭湖区(包括长江干堤)防洪大堤和主要间堤。
第13项--洪泛区、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审批
在洞庭湖和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及跨市(州)行政区域的洪泛区和蓄滞洪区内进行非防洪项目建设。
第14项--填堵城市原有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审批
确需填堵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经过的城市原有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
第15项--蓄洪区内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在洞庭湖和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四水干流蓄滞洪区内建设避洪设施。
第16项--洞庭湖区河道、湖泊、洲滩的开发利用许可
开发利用洞庭湖区的河道、湖泊、洲滩。
第17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占用大中型灌区骨干水源工程、大型灌区干渠和渠首设计流量1立方米每秒以上骨干支渠渠道及其上建筑物、大中型排涝工程、跨市州的中型灌区干渠渠道及其上建筑物,或人为造成农业灌溉水量减少,或人为造成灌排工程报废或失去部分功能的行为。
第18项--水文资料使用审批
湖南省范围内的水文资料使用。
第19项--防洪大堤堤顶或戗台兼作公路审批
利用洞庭湖区(包括长江干堤)和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及其他跨市(州)行政区域的重要河段的防洪大堤堤顶或戗台兼作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