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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的通知(2009修订)


  第十一条 在监督检查时,本厅监督检查人员发现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应当责令被许可人停止活动,采取补救措施,并加强跟踪检查。

  第十二条 承办部门应当定期对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进行整理,移送厅水政水资源处。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监察室会同政策法规处负责审查并决定受理有关申诉、检举、控告;
  (二)监察室单独或会同有关处室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三)监察室听取被调查人员的申辩,对责任难以认定的应当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四)监察室单独或会同有关处室撰写调查报告,提出行政责任追究的处理建议;
  (五)经主管领导同意,对应责令改正的行政许可行为,由监察室会同政策法规处负责监督完成;须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处分的,按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对被许可人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着眼于提高管理效能。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工作人员对被许可人实施监督检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4:
  湖南省水利厅行政许可窗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厅行政许可行为的管理,推进政务公开,优化内部管理,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厅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厅所有行政许可项目一律由厅行政许可窗口统一受理和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本厅各承办部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必须在行政许可窗口出具《行政许可工作单》后方能开展工作,没有窗口出具的《行政许可工作单》的,具体经办人不得办理。

  厅行政许可窗口与厅内承办部门之间应当加强信息沟通、业务协作和工作配合。

  第三条 行政许可窗口办公遵循“礼貌服务、规范运作、科学管理、方便群众、自我约束、廉政高效”以及精简、统一、效能、便民、公开的原则,为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规范服务。

  第四条 本厅行政许可窗口日常工作归口厅水政水资源处管理。

  第五条 行政许可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做到“五要”、“五不准”:

  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许可、照章办事;

  要恪守职责、廉洁自律,勤政高效、树立形象;

  要按照权限与时限及时处理申报事项,并认真执行保密规定;

  要勤于学习、善于思考,熟练掌握水法律法规和项目许可原则;

  要热情接待来宾,认真解释政策、耐心答复疑惑、及时处理问题;

  不准对来宾态度蛮横、言语粗暴;

  不准利用职权索要钱物或报销费用;

  不准收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许可的宴请或娱乐活动;

  不准利用职权为家人、亲友走后门、牟私利。

  第六条 实行行政许可受理与办理分开制度。凡属我厅受理的行政许可项目的申报文件、资料及批件均从行政许可窗口进出。行政许可窗口受理符合条件的有关申请后,由工作人员进行分类登记后送有关承办部门按本厅行政许可审批程序办理;正式批件返回行政许可窗口后,由行政许可窗口通知申请人按规定缴费、取件。

  第七条 实行限时许可制度。根据不同许可事项,依法设定工作流程,核定工作时限;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办理的,要经过必要的程序批准。

  第八条 厅行政许可窗口应当公开服务内容、办事程序、申报材料、办理期限和收费标准等,并在办公场所公示。

  印制湖南省水利厅行政许可申报、审批相关资料,并放置在行政许可窗口,供申请人或有关人员取阅。

  第九条 各项许可事项办理进展情况要实行公开查询,即申请人凭收文回执上提供的受理登记号,可通过各种通信方式或者直接到行政许可窗口查询。

  第十条 行政许可窗口根据业务需要定岗定责,工作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熟悉本岗位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熟练运用办公自动化系统,并通过专门培训后上岗。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窗口要科学设置工作流程,确定工作时限,并随时掌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进度。

  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窗口负责收发文件,接待和解答申报查询等。收文包括核查申报文件及有关资料并登记、编收文号、确定办文处室、及时录入电脑;发文包括发送、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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