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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的通知(2009修订)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的通知
(湘水办[2009]53号)


各市州水利(水务)局,厅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厅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厅行政许可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涉及厅行政许可工作的《湖南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湖南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湖南省水利厅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湖南省水利厅行政许可窗口管理规定》、《湖南省水行政许可省管范围及权限规定》及本厅承担的20项行政许可、2项非行政许可程序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在此之前厅所发行政许可工作的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 湖南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2. 湖南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

  3. 湖南省水利厅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

  4. 湖南省水利厅行政许可窗口管理规定

  5. 湖南省水行政许可省管范围及权限规定

  6. 湖南省水利厅行政许可程序(略)

湖南省水利厅
2009年12月4日

  附件1:
  湖南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厅实施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利部《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许可,是指本厅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水事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本厅实施行政许可适用本规定。

  申请人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后,申请变更行政许可事项以及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也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本厅依照法定及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能和便民的原则实施行政许可。

  第五条 本厅设立行政许可窗口。厅行政许可窗口统一受理属于本厅职能范围内的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窗口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厅水政水资源处负责。

  第六条 本厅各职能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承办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承办行政许可工作。

  第七条 本厅可以依法授权有关机构或组织实施行政许可。

第二章 受 理

  第八条 厅行政许可窗口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的申请和督办工作,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按照本厅内部职责分工,各承办部门协助厅行政许可窗口办理行政许可的受理。

  第九条 厅行政许可窗口收到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厅行政许可窗口确认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制作《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厅职权范围或者具有依法不得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情形的,应当即时制作《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其中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厅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文字、计算、装订等非实质内容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但应当对更正内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制作《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五)申请事项属于我厅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我厅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制作《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六)在作出受理申请决定之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材料的,厅行政许可窗口应当检查并留存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复印件)或者授权委托书、撤回申请材料的申请,收回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经登记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第十条 厅行政许可窗口职责:

  (一)要求申请人出示单位介绍信、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文件,并予以核对。申请人委托他人提交申请材料的,还应当要求代理人提交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出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指导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对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和《申请材料目录》进行核查,指导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填写《申请材料情况登记表》。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应当核查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并确认联系方式和送达方式。

  (三)办理申请材料登记接收手续,登记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申请材料的名称、数量,申请材料接收日期,承办部门等。

  (四)开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应当注明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申请材料的名称、数量、接收日期以及当场告知申请人的有关事项。

  (五)在开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的当日填写《行政许可工作单》,并即时通知承办部门领取申请材料、《行政许可工作单》和《申请材料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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